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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的问题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点击数:999 字体:

问题:一个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也是国企性质,自筹资金修建一些市政工程,该子公司有市政方面施工资质,想要不招标由自己施工,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可以不招标的范围:"采购人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可自行施工"这一条?

回复内容:您好!关于您在网上提出“国有企业自己有施工资质是否可以自行建设不再招标”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采购人特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它组织,但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它组织。根据你来信中提供的资料,一个国有企业下属的子公司自筹资金修建一些市政工程,且该子公司有修建市政方面的施工资质,如该子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