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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 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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