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降低我市企业杠杆率,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政府文件下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于2017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请寄至:廊坊市新华路66号,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金科,邮编065000,联系电话:0316-2316033,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方案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Lf2316033@163.com 。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8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7号)精神,积极稳妥降低我市企业杠杆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强化降杠杆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我市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降杠杆营造良好环境。
2、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3、有序开展原则。降杠杆要把握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关系,注意防范和化解降杠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稳妥有序地予以推进。
4、统筹协调原则。降杠杆是一项时间跨度较长的系统工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要把建立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作为降杠杆的根本途径。降杠杆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企业负债结构改善,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得到提升,债务风险处在可控状态。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企业降杠杆主体责任。
1.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2.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强化预算控制,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出资人监督改革,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制。
3.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积极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综合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研究制定我市国有企业降杠杆考核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竞争力。加大金属压延、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保温建材和包装印刷等传统行业重点企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关停钢铁企业,退出钢铁产能。鼓励市属国有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转型困难、严重资不抵债和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加快“僵尸企业”退出。
2.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引导企业精细化经营,突出主业,优化产业链布局。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3.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并购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1.清理盘活存量和闲置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清退无效资产,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可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鼓励企业整合存量资产,提高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充分发挥廊坊市产权转让市场功能,引导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市场盘活资产。
2.稳步有序推进资产证券化。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落实《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向省财政厅申报。
3.支持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跨国公司与海外子分公司建立跨境本外币资金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重组。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采取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结构。通过发行可续期公司(企业)债、永续票据、优先股、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融资。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廊坊,为我市重点项目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
2.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3.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扭亏无望、基本无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破产清算。建立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企业清算、破产相关工作,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
2.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扩大股权融资规模,为企业降杠杆拓宽融资途径。积极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规定的通知》和《 廊坊市行业龙头企业挂牌上市工程实施方案(2017-2019年)》,推动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依规进行再融资,依托资本市场直接股权融资降低企业负债率。
2.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加快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组建廊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起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一)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
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财税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利用引导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廊坊市财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参与我市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提升不良资产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廊坊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清理整顿行政性收费和社会中介费用。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降低各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信局。
(四)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落实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取消或简化企业兼并重组等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有关部门。
(六)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
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引起的信贷风险及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七)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
加快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省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企业、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为实施降杠杆的各方提供信用查询。健全恶意逃废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有关部门。
(八)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
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九)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各级政府要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四、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降杠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推进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统筹推进降杠杆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为各项重点任务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降杠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降杠杆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热点问题,主动引导舆论和社会预期,为积极稳妥推进降杠杆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降杠杆相关信息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切实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
附件: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
2、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3、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市场化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明确市场化债转股参与主体
(一)市场化选择债转股对象企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但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二)明确转股债权范围。
转股债权范围原则上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鼓励对企业的短期借款债权优先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三)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支持银行与我市国有企业通过自主协商率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市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导向,对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开展横向与纵向资源整合,实现价值创造与资本增值。支持我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股权收益互换、股权质押、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参与我市企业债转股。
三、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制
(一)创新市场化债转股方式。
鼓励债转股对象企业与实施机构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产业基金方式投资对象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公司;鼓励实施机构作为战略投资人为债转股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资源支持,孵化培育优质项目,实现价值创造。
支持银行向实施机构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由实施机构与对象企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鼓励银行参照可续期公司(企业)债、永续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设计具有“永续”特征的信贷产品;鼓励银行测算债转股对象企业的最低信贷额度,并将该额度设计为具有“永续”特征的信贷产品。
(二)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定价及转让相关程序,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将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三)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募集所需资金;鼓励实施机构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募集资金。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市场化债转股的支持力度,依托政府引导基金激励银行、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廊坊市财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积极参与我市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四)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公司章程修订、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五)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六)健全股权市场化退出渠道。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四、营造市场化债转股良好环境
(一)规范政府行为。
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制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参与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二)推动企业管理机制改革。
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明确债转股对象企业是债转股的第一责任主体。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象企业应充分利用债转股的契机,从技术、管理、市场、资金等各个层面入手,突破发展瓶颈,实现企业良性运转。
(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
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约束机制。
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五)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指导。要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